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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31号),现就辽宁省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
  (5)品行良好。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宽甸满族自治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凤城市、北镇市等10个县(市),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户籍为准,填写的户籍代码信息应当与户籍所在地相一致。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及法律专业的范围可在司法部网站查询。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4年应届毕业。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须按照要求做出符合报名条件的相关承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学历条件的认定
  对于报名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名学历条件的认定,除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外,要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报名人员报名时不具有毕业证书的,原则上不予报名。
  1、对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掌握。2013年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效毕业证书为: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即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4年应届毕业。报名时必须由所在学校出具学籍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3、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报名时须具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网络教育、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4.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认证。
  学历(学位)认证具体办理方法,可查阅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认证系统网站,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
  5、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宜,按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报名人员持军队院校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的,其学历证书必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
  6、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以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站()查询结果为准。查询不到学历信息的,报名人员应当提供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加以确认。
  (三)报名方式、时间、流程
  1.报名方式: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报名信息、上传电子证件照片、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我省不再进行现场确认。
  2.报名时间: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7月5日。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进行网上报名。
  凡在规定报名截止时间内未网上报名的,不予补报名。
  3.报名流程:
  凡在我省报名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地应选择“辽宁省XX市”,并按照以下报名流程操作:
  (1)阅读报名公告、报名须知、报名条件和报名流程。
  报名人员进入报名网站后,应仔细阅读“报名须知”、“报名条件”和“报名流程”,了解掌握报名政策和具体要求,以便真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
  (2)填写报名信息并作出信息确认承诺。
  报名人员进入信息填报程序后,应当由本人准确、真实填写报名信息,加以信息确认并做出相关承诺,以证明本人符合报名条件。同时,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准备工作,凡填写、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证明材料骗取报名的,一经查实,视为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必要时可向报名人员所在单位、院校通报,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法律后果由报名人员自负。
  报名人员须牢记网上填报信息时设置的密码,该密码将用于报名信息查询、信息修改、上传照片、网上交费、下载打印准考证和考试成绩通知单等事项。
  (3)上传报名电子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和报名系统提示上传本人近期2寸(42mm×32mm)正面、免冠、无妆、彩色(仅限蓝、红、白底色)电子证件照片,照片类型为jpg格式,尺寸为413像素(宽)×626像素(高),40KB≤文件大小≤100KB。
  上传照片必须清晰完整,需显示双肩、双耳、双眉,不得佩戴首饰,不得进行PS处理,不得上传全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背带(吊带)衫照、艺术照、侧面照、不规则手机照、相貌变形照等电子照片。为便于报名人员提交符合规定格式和文件大小的照片,可参照报名系统提供的《电子照片制作指南》进行编辑。报名人员上传的电子证件照片将作为本人报名表、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的照片,并注意妥善保管。
  报名人员网上报名上传的电子证件照片,需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要求后才能进行网上交费。凡上传照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又未能及时进行更新的,将无法完成报名。
  (4)网上支付考试费。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我省实行网上交费,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仔细阅读网上支付指南和提示信息,使用已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按照网上支付流程和指定账户支付考试费260元。报名人员只有交费成功后报名才真正完成。
  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7月10日。考试费交纳成功后,报名人员不得更改报名地。
  报名人员交纳考试费后,因不符合报名条件或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交纳的考试费不予退还。
  需要考试费收据发票的报名人员,可以持报名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领取时间以报名地司法局公告为准。
  (5)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不实行准考证主、副证制。凡在我省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成功后,可在司法部规定时间内(9月1—13日),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彩色、黑白均可)。报名人员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6)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或不能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7)报名人员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报名地点应选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或吉林省办理报名手续。
  我省各地具体报名事项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发布公告。
  (四)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现役军人报名应具有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证明或介绍信。
  2.本人毕业证书。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时须具有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并持补办的毕业证明报名。报名人员毕业证书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日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须由毕业院校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勘误证明。
  3. 要求享受放宽政策的,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口簿。
  4. 本人电子证件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本人近期电子证件照片。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具有的其他材料。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4日、15日。
  试卷一:9月14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4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5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5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考区设置
  我省共设沈阳、大连、锦州三个考区。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辽阳、铁岭等市的考生在沈阳考区参加考试;大连、营口市的考生在大连考区参加考试;锦州、阜新、朝阳、盘锦、葫芦岛等市的考生在锦州考区参加考试。
  (四)考试要求和纪律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应试人员应当诚信参考,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五)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在9月16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19日晚20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凡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以在9月19日晚20时至9月23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成绩合格可以申领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应当在2014年7月31日前,持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凡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当在司法部规定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期限内,提交与报名承诺信息相符合的毕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不能在司法部规定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期限内,提交与报名承诺信息相符合的毕业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当年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四、其他
  (一)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报名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二)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按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三)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可以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辽宁省司法厅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四)咨询服务方式
  1、有关国家司法考试相关政策事项,可向我省各级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咨询。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咨询电话:
  沈阳市咨询电话:024-22874828 024-22705105
  大连市咨询电话:0411-83766606 0411-83766603
  鞍山市咨询电话:0412-5530828 抚顺市咨询电话:024-57760648
  本溪市咨询电话:0414-2804826 丹东市咨询电话:0415-2212725
  锦州市咨询电话:0416-2124001 营口市咨询电话:0417-2990887
  阜新市咨询电话:0418-2915630 辽阳市咨询电话:0419-4132328
  铁岭市咨询电话:024-72683368 朝阳市咨询电话:0421-2622884
  盘锦市咨询电话:0427-2287101 葫芦岛市咨询电话:0429-3110671
  2、凡涉及网上报名系统操作问题,可向信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电话咨询:010-- 88177421;010--88177422;咨询服务时间:每天08:00—22:00。
  3、凡涉及网上交纳考试费事项,可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电话咨询,(0571)88156688或95188。咨询时间:网上报名期间24小时服务。

20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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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普通班全部课程+服务。同时开通模拟考试题库,题库以考试大纲为主导,准确把握考试重点、难点与考点,教授答题思路与方法,剖析历届考试失分规律,指明考试中“陷阱”、“雷区”和“误区”所在。帮助考生减少答题失误,助学员高分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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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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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特色班全部课程+服务,同时为开通精品班的学员配备相应的直拨咨询号码,专人答疑,建立完善的学员信息库,及时回访跟踪,了解学员学习情况,督促学习,提高学员学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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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班

班次特色
含精品班全部课程+服务,实验班学员享受班主任制教学制度,并签署协议,当期考试不通过退还该课程学费(必须参加当期考试)。选报实验班课程的学员,还将免费获赠上期考试同科目下其他所有名师主讲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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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水平考试:
考试内容以管理会计师(中级)教材:
《风险管理》、
《绩效管理》、
《决策分析》、
《责任会计》为主,此外还包括:
管理会计职业道德、
《中国总会计师(CFO)能力框架》和
《中国管理会计职业能力框架》
能力水平考试:
包括简答题、考试案例指导及问答和管理会计案例撰写。


管理会计师题库和模拟考试系统

管理会计师访谈宣传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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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简答题、考试案例指导及问答和管理会计案例撰写。

更新时间2023-01-10 12:28:37【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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